北海,请你回归理性,遵守法制的轨迹

作者:刘卫国2011-08-0406:28:31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宪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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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请你回归理性,遵守法制的轨迹

----我们为什么要去北海?

自从我们公开表达要到北海去声援我们同行以来,一直不断有网友留言询问我们为什么要这样做?虽然我们也曾反复的把其他律师同仁过去就此问题发表的文章粘贴到网上,但是这样的质疑或追问仍旧不断。

昨天我去某监狱办案,恰遇两位警官到狱中提审一位犯人要其辨认新抓到的同案犯。由于监狱只有一间提审室,我们坐在旁边的沙发上等他们先办理,从而也有机会旁观了这一辨认过程:警官先是给了囚犯一张打印在A4纸上的彩色照片,问是不是这个人?罪犯回答是。警官进而又给了他一张印满照片的A4纸,问他是几号?罪犯回答5号。于是,另一位警官将已经事先排好版的讯问笔录打印出来让他签字,整个过程不足十分钟。我在旁边目睹这一明显违法、绝对属于诱供的取证过程联想到了北海。

很多人不理解律师的工作,更不理解刑辩律师。认为律师就是谁给钱替谁办事,而刑辩律师是专门替坏人说话的。而我要说: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者!

律师收费就像进医院看病要交费一样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同样的道理,律师也和医生一样对于特殊困难者承担着免费救助的义务-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也跟和医生一样并不是交上诊费就一定会把病治好,负责任的律师跟负责人的医生一样都遵守着类似的释明义务:对于无法医治(打不赢官司)、难以医治(不好打赢官司)的情况要事先告知对方。当然,也有明知道官司打不赢而非要坚持的当事人,就像患者明知病治不好而要坚持看医生一样。这时候律师在名誉上就会承担风险,就像医院是世界上死亡率最高的场所。有这样一个笑话,一位医生对一位垂死的病人说:“您的病已经无法治疗了,您还有什么最后要求吗?”,这位病人艰难的摘下呼吸面罩,用微弱的声音说道:“给我换个医生”。

假如按照人性的多少把人类从善良到邪恶分成10级,10是十全十美纯善之人;而1则是无恶不做丧尽天良者,您希望对于这些人公民权利的捍卫争夺战发生在哪个层级?法治的进程并非一帆风顺,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实体、程序认知也不见得不遭受挫折。因此,公平和正义的定义有时也会出现偏差。如果我们取这10个数字的中段,56作为权利捍卫的重心,那么7就生活在恐慌中,而8就会存在不安全的可能;但是,假如我们往前进一步,将34作为权利的捍卫重心,那么8就是绝对安全的,而7只需要在56受到威胁时再来担心自己的安全。因此,一个社会如果能够依法保障最十恶不赦者1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那么其他层级的人员才能第次受到保障。对于违法者权利的捍卫恰恰是合法公民不受侵犯的前提!

此次723动车事故之所以令民众震惊、愤慨,就是因为大家一夜之间发觉:再不起而捍卫公众监督权,我们没有人是安全的。你可以不喝奶粉、你也可以自己养殖瓜果蔬菜不吃地沟油不吃瘦肉精、你甚至可以不买商品房而回老家隐居到农家小院。但你不可能一辈子不出行,你的亲人不可能一辈子不出行,你一出行就可能面临一张没有回程的动车票。

此次律师在北海的遭遇可以比喻成毒奶粉事件:社会的一部分群体因一个特殊品牌(北海)受到了侵害。这件事或许与你无关,但是如果你保持冷漠、选择旁观,毒奶粉就会发展成地沟油,进而会出现楼脆脆、桥塌塌、车撞撞.......对权利的侵害是不会主动停下脚步的。只有在在某个界域受到了阻碍它才会停止其肆虐;也只有侵犯的脚步受到遏制,其他广大民众才会安全!

我们倡导律师声援北海律师团、倡导民众关注北海事件的发展,是因为在那里:先是律师依法行使辩护的权利被剥夺了;随即,为了当事人利益敢于向权利说不的律师不但被抓了还将面临牢狱之灾。

假设,起初我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确有疏漏、甚至确有违法。那么,接下来,赶去为受押律师辩护的律师又被打了!而且,是在北海警察围观之下被打了!而且,打人的人至今逍遥法外!而且,律师团还受到了来自官方的侮辱!不但反复六次接受安检,还要抽掉腰带!我在此强调的不是我们作为律师的任何权利遭受了侵害,而是我们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遭受了侵害!

北海,你有义务保障每一个公民在你的“地盘”上不被人殴打!你也有义务将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徒绳之以法!但是,你没有!

为什么?

为什么律师对一起杀人命案提出质疑会祸及自身?

为什么律师依法辩护会遭人殴打?

为什么打人的暴徒在警察面前仍敢肆无忌惮?

为什么暴徒在警察面前打人可以堂而皇之?

为什么律师依法会见却要法官的批准?

为什么采取种种手段羞辱律师?

为什么千方百计阻挠律师?

为什么?

这众多“为什么”之后到底有着一个怎样的答案?

又意图回避什么?

隐藏什么?

掩盖什么?

盖得住吗?

此次《律师互助联谊会》北海之行希望能找出答案!

——律师互助联谊会

201184

http://t.qq.com/ilist/16297636965027875

本文作者:刘卫国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lawyergutong.blogchina.com/11758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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